职称要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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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在经历出版过程时,一定要对相应的权利有所约束和管理,著作权归于作者,作者需要向出版单位授权出版权。而出版单位拿到出版权后便有了对作品加工、编辑的权利。但文稿所负的文责从始至终都是由作者承担的。出版合同便是对权利约束和分配的凭证,对于合同的条款,作者一定要仔细阅读,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协助修改合同。这里我着重要讲的是关于作品的收益分配,在出版权约束中一定要问清楚其中条款,不可以私自将权益传授第三方。
很多内容提供商并没有完整的版权,这也客观上造成了电子书阅读器版权采购难题。另外,终端厂商缺乏对版权的保护手段,难于获得内容提供商认可。更加严重的通病是内容提供商无法获得真实的销售数据,相互不信任。终端厂商缺乏对目前低收益模式下内容提供商的投入补偿,双方都缺乏经验和能力,又很难互补。
目前中国出版业进入壁垒主要由政府规制引起。首先,从经济角度看,出版业没有进入壁垒。出版业的绝对成本壁垒主要表现在作者资源、选题资源和下游的销售流通渠道上,在这一方面,现有的绝大多数出版单位并不存在排他性的占有或控制,可以说,中国出版业目前还不存在绝对的成本壁垒。在规模经济方面,由于中国出版市场的集中度很低,自然不存在由规模经济型导致的进入壁垒。在产品差异化方面,中国出版业的产品差异化程度还很低,市场营销能力尚处于粗放水平,市场细分也不明显,除少数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出版社以外,消费者(读者)对出版物品牌几乎不存在认同度;而且,由于出版物消费的个性化、多样化特性,只要新进入的出版企业能准确定位细分市场,产品差别化几乎不构成其进入壁垒。其次,政府对出版业一直采取严格的进入规制,其规制的法规和意图非常明显:(1)禁止非国有出版社进入市场;(2)在现有的出版社条块布局基本完成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出版社进入市场。传统上,我国出版社一般按图书出版过程的业务需要,分设编辑、出版(或称印制、生产)和发行(或称销售、营销)三个基本业务部门,同时建立为保证这些业务工作进行而设的财务、人事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一些规模大、出书范围广的出版社还单设纸张材料部门、新产品开发部门等。机构层次一般为二级或三级。在转型过程中,各出版社的组织结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调整,在未进入新世纪以前,“主要趋势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要求和出版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化”[注释];近10年来,随着出版社企业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版社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更加深刻的变化。版所有权和出版权、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个中介实现的。首先,政府和出版企业董事会之间通过所有权的信托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然后,通过董事会与出版和经营层的授予关系,实现董事会与出版层和经营层之间的控制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出版企业所有权同出版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出版企业的所有权、出版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在出版企业内就形成了三个主要体系:一是以董事会为主的所有权决策体系,二是以总编辑为首的出版权执行体系,三是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权执行体系。出版企业的治理结构需要围绕这三种权利和三个体系进行。社会化已经成为新媒体的核心,图书社群营销也不再是单一的内容传播,而借助那些社会化为基础的新媒体(以下简称社会化媒体),如博客、维基、播客、论坛、社交网络和内容社区等进行广泛传递,图书社群营销从而能够给予读者极大的参与、互动空间。中国电子书阅读器产业链看似完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电子书阅读器产业链呈现双向整合与多元对接的问题。从电子书阅读器和内容产业结合的产业链。一方面电子书内容资源的提供并不充足,另外一方面,读者需求并未进行差异化的细分。
我国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这些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生产、发行业务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p122)
国家支持、鼓励出版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些规定从内容上明确了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范围,体现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导向。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出版载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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